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充分发挥社科基金项目及其规划、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理论和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加强对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具有河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第三条 依据当前我省研究力量和财力状况的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的主管和领导部门。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和奖励;具体管理省社会科学基金;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需要设立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专家组,聘任学科专家组成员。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入库专家的最后审定。学科专家组成员均从同行评议专家库入库专家中产生。
第六条 学科专家组及同行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从事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奖;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征集、立项,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河北省工作,具备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均可申报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九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确认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可以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条 申报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确定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可以延期半年)和著作三类。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以立项协议书为准,不得延期。基础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著作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时日为准。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编制《课题指南》。《课题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通常在每年年初发布。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省社科规划办开始受理申请。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课题论证,并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享有省社科学基金项目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一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的研究。正在承担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和其它省级以上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项目,并通过合格等级以上鉴定后,才能申报新的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立项一般经过省社科规划办资格审查、匿名通讯初评、会议集中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六条 匿名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从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关的项目。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河北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我省学科研究的优势,对全面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经费预算合理。
6、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首先组织同行专家就课题设计论证进行匿名通讯评审,然后按匿名通讯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给学科专家组进行会议集中评审。学科专家组在按立项要求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择优评出拟立项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进行综合整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省社科基金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当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入会议评审而未立项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协议立项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省社科规划办签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协议书》签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下达《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申报项目即正式立项。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省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从撤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立项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完成课题研究并办理结项手续。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研究项目因研究原因申请延期完成的,须与原《项目申请书》相比有新思想、新设计或新材料,保证研究成果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部署。届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年度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立项管理协议书》;(3)《中期检查表》;(4)《结项申请书》;(5)《结项证书》;(6)最终成果;(7)批复报告等其它应存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用于开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此项经费按《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由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不足部分由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自筹解决。资助金额视研究成果质量、社会效益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坚持一次核定、分批拨付。批准立项的年度项目,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每次拨付资助总额的50%。省社科规划办在项目立项后执行第一次拨款,其余部分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确认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一次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第三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但项目及研究经费不得带出河北省及驻冀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报省社科规划办作结项处理。结项后所余经费,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八条 为科学地评估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省社科规划办鉴定后方予以结项。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在2篇以上);著作,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
研究报告,一般要求1万字以上。项目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进入领导决策,可直接申请结项:得到省领导、市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有明确采纳要求的;被省市重要文件吸收的;转化为党委、政府重要政策措施的;被人大机关立法时采用的。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其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必须在封面和扉页用不小于三号字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封面和扉页标注及后记中的说明缺一不可。
第四十二条 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如下材料一式3份:
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申请书》;
2、《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5、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6、项目研究阶段性及最终成果;
7、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8、《项目执行变更申请书》(有变更事项的提交);
上述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左侧装订,封面加厚并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项目类别、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材料按上述顺序编排。研究成果为著作的,可将著作单放,其它材料按上述要求装订。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结项手续。对存有疑义的成果资料,组织专家鉴定。初次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承担。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
1、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规划办颁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2、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3、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四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通知》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第五十条 对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一条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1996]98号)精神,每两年对已完成研究并正式结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一次评奖活动,以奖励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颁布的《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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